2020年,省法院等20家单位联合签发了《关于在民事审判与执行阶段适用调查令的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引发律师界广泛关注。据悉,该办法由省法院联合省司法厅、省律师协会共同起草。
“总体而言,《办法》基本上实现了全覆盖,较好地解决了律师调查取证难的问题,为律师依法执业提供了制度的兜底保障。”省人大代表、四川瀛领禾石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曾文忠也关切《办法》的运行情况,在收集成都市范围内使用调查令的律师调查反馈后,他形成了一份有关完善律师调查令制度的建议。
曾文忠认为,《办法》的出台更好保障了当事人在审判、执行程序中的合法权益,保障了律师调查收集证据的权利。在《办法》实行期间,省内法院结合实际进行了积极探索,同时反应出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地方。
曾文忠指出,律师持令调查的权限、接受调查的单位或个人应履行何种义务缺乏明确法律依据,而银行等单位的管理规定对调取相关信息的内部审批程序有金融监管要求,要求其配合有时会出现障碍。同时,鉴于调查主体、调查内容没有在法律上明确,“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范围往往因案而异,对于是否属于“无正当理由拒不协助调查”等情形较难判定,对于不配合调查取证的单位采取处罚措施情况极少。
“对于必须要两名律师到场,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调查事项作进一步细化,将一名律师持令调查作为一般情形,而两名律师到场作为特殊情形。”曾文忠建议,进一步完善律师调查令的制度规定,包括对于调查令的有效期限,建议预留1-2日的送达时间;对于不配合调查令或的情形,规定具体的惩戒制度,提高不配合调查取证的违法成本,加大保障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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